非居民企业向澳大利亚进行在线销售的 GST 合规指南

Imported services · Digital products · Low value goods

最后更新日期:2025 年 9 月 11 日


一、你的 GST 义务(Your GST obligations)

如果你是非居民供应商,向澳大利亚提供 进口服务、数字产品或低价值进口商品(low value imported goods)
就需要履行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(GST)义务。

一旦你注册了 GST,你需要:

  • 判断客户是否为已注册 GST 的澳大利亚企业(business customer)。
  • 在以下销售中包含 GST:
    • 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海关价值不超过 A$1,000 的低价值进口商品
      (不包括烟草产品或酒精饮品)。
    • 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。
  • 使用澳大利亚元(AUD)提交 GST 申报或 BAS,并以澳元缴税。
  • 妥善保存记录,包括向客户和海关文件提供正确的税务信息。

更多背景可参考 ATO 的「How Australian GST works」和「GST on imported services and digital products」。
如需理解特定术语,请查阅 ATO 的 GST definitions

二、判断客户是企业还是消费者(Sales to a business or consumer in Australia)

你需要先判断自己是在向谁销售:

  • 已注册 GST 的澳大利亚企业(用于商业用途),或
  • 其他在澳大利亚的个人或机构(消费者)。

如果客户是已注册 GST 的澳大利亚企业,且购买是用于商业用途,
那么这笔销售通常不需要收取 GST

更多详细规则可参阅 ATO 关于如何对进口服务、数字产品及低价值商品收取 GST 的说明。

三、GST 含税价格显示要求(GST-inclusive pricing)

澳大利亚 GST 税率为 10%,即销售含税价中有 1/11 为 GST。
(如果你是转运商 redeliverer,则有额外特殊规则。)

一旦你意识到某笔销售可能会适用澳大利亚 GST,就必须按照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要求,
向客户展示含 GST 的最终价格。这一点由 ACCC 监管。

若暂时不确定是否需要收取 GST,你可以先在价格旁标注类似
可能会收取额外税费(additional taxes may apply)」的提示。
一旦确认 GST 适用,就必须将价格更新为含 GST 价格
这个要求与使用哪种货币无关,一律适用。

示例:显示 GST 含税价格

Yukiko 在美国经营一家在线商店,向全球销售纸质编织图案(数字文件形式),也包括澳大利亚客户。
她在商品页面上显示价格,并附注「additional taxes may apply」。

当收到来自澳大利亚的订单后,她确认这位购买者在澳大利亚且不是 GST 注册企业,
于是系统在结账页面(买家填写澳大利亚地址后)自动将价格更新为含 GST 的价格

四、货币换算为澳元的规则(Converting currency to Australian dollars)

1. 用于判断是否为低价值进口商品

如果你使用的不是澳元定价,且不确定商品的海关价值是否会在 A$1,000 或以下,
需要将金额换算为澳元来判断。

在换算海关价值时,必须始终使用一致的汇率来源。可选汇率来源包括:

  • Australian Border Force 公布的汇率;
  •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(RBA)或其他央行公布的汇率;
  • 外汇机构提供的、相对于 RBA 汇率始终略高的公开汇率;
  • 商业银行或外汇机构公开发布的其他汇率。

2. 在 BAS 或 GST 申报时的货币换算

提交 BAS 或 GST 申报时以及缴税时,你必须以澳元填写和缴纳。
因此需要在一个指定的「转换日(conversion day)」将销售额和 GST 从外币换算为澳元。

ATO 提供了 4 种可选的转换日方式,你可以根据自身记账方式选择其一:

选项 1:非现金制(non-cash basis)

转换日为以下两者中较早者:

  • 你收到任何部分款项的日期;
  • 你所选用的交易日期或发票日期。

选项 2:现金制(cash basis)

转换日可以是:

  • 交易日期;
  • 发票日期;
  • 收到任何部分付款的日期。

选项 3:标准 GST 注册 + 既有服务/数字产品又有低价值商品

转换日可以是:

  • 该税期的最后一天(针对进口服务、数字产品和低价值商品的销售);或
  • 如你还有其他销售产生 GST 负债,可选择采用选项 1 或 2。

选项 4:简化 GST 注册(simplified GST)

转换日可以是:

  • 税期的最后一天;或
  • 按选项 1 或 2 的规则。

可使用的汇率包括:

  • RBA 公布的汇率;
  • 外汇机构公开发布的汇率;
  • 你与已注册 GST 的客户在协议中约定的汇率(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);
  • 若为低价值商品,必须使用你用于计算海关价值时所采用的同一汇率。

五、GST 调整与错误更正(Adjustments and fixing GST mistakes)

如发生以下情况,你需要在 BAS 或 GST 申报中进行更正和调整:

  • 错误地向客户收取了 GST,例如:
    • 商品并非低价值进口商品;
    • 客户并非消费者,而是 GST 注册企业;
    • 客户并非澳大利亚消费者。
  • 客户退货,你向其退款;
  • 数字服务被取消(如订阅取消、退出线上课程等);
  • 海关在进口环节再次收取了 GST,你需要向客户退回重复收取的部分。

只有在你已将多收的 GST 退还给客户之后,才能在 BAS 或 GST 申报中向 ATO 申请相应的 GST 抵扣。
这类更正被称为 credit errors(贷方错误),且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修正。

六、开具税务发票与收据(Issuing tax invoices or receipts)

根据你的注册类型,要求有所不同:

  • 标准 GST 注册(standard GST):可以开具税务发票(tax invoice),并在发票上注明你的 ABN。
  • 简化 GST 注册(simplified GST):可以开具收据(receipt),但不能开税务发票,因为你没有 ABN。

如果客户是已注册 GST 的澳大利亚企业,并且是为了商业用途购买,你不需要收取 GST,也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

对于进口服务、数字产品及低价值进口商品,你并不被强制要求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或调整单。
但如果你拥有 ABN 并选择开具税务发票,则必须包含 ATO 规定的所有必备信息。

发票或收据的要求包括:

  • 交易总价超过 A$1,000 时,需要列明购买者姓名(特别是多件商品合并销售时)。
  • 必须包含你的 ABN 或 ARN(ATO reference number)。
  • 必须清楚说明价格中是否包含 GST。

对于收取了 GST 的低价值进口商品销售,你必须至少向客户提供一张收据,
该收据可以是电子形式(例如电邮确认或电子收据)。

收据中必须包含:

  • 你的名称;
  • 你的 GST 注册号(ABN 或 ARN);
  • 开具日期;
  • 所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描述、数量(如适用)及价格;
  • 应付 GST 金额;
  • 明确显示哪些商品收取了 GST:
    • 若全部商品均已收 GST,可列示含税总价并注明“包含 GST”;
    • 若只有部分商品收 GST,需要标明具体哪些商品已收 GST。
  • 若总价超过 A$1,000,还须包括客户姓名。

七、记录保存要求(Keeping records)

根据澳大利亚税法,你需要将所有与澳大利亚税务相关的记录至少保存 5 年
包括销售记录、收据、发票、汇率计算、申报资料等。

八、低价值进口商品的海关文件要求(Customs document requirements)

当你已注册 GST 且扮演以下角色之一时,必须确保在海关文件中包含正确的税务信息:

  • 销售低价值进口商品的商家(merchant);
  • 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(EDP operator);
  • 被视为低价值进口商品供应方的转运商(redeliverer);
  • 由你要求商家代为在文件中加入相关信息的情形。

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:

  • 在商业文件(如发票、装箱单)上直接包含相关税务信息;
  • 要求报关行或运输公司在代表进口人办理清关文件时加入这些信息。

以下情形都需要在海关文件中反映税务信息:

  • 你对低价值进口商品销售收取了 GST;
  • 你未收 GST,因为购买者是具有 ABN 的 GST 注册企业;
  • 你未收 GST,因为你适用了「多件商品合计超过 A$1,000」的例外规则。

在海关文件中必须包含:

  • 你的 GST 注册号(ABN 或 ARN),在进口文件中通常称为 Vendor ID;
  • 如果你掌握客户的 ABN,也应一并列明;
  • 是否对该商品收取了 GST;
  • 足以证明上述信息的收据或商业文件,以便填写海关申报。

如果你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海关文件中包含这些税务信息,可能会面临罚款。
若你是运输公司或报关行,也需要了解低价值进口商品 GST 对你业务的影响。

更多关于海关文件要求及细节,可参考 ATO 的 Law Companion Ruling LCR 2018/1 – GST on low value imported good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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